2014年6月28日,被告曾先生与原告刘小姐在地产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曾先生以人民币156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小姐位于 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
2014年6月28日,被告曾先生与原告刘小姐在地产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曾先生以人民币156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小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
在实务中经常会有企业碰到员工长期不来上班,又不办理辞职或解除合同手续,一般都会采用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但这种处理方式到底有没有风险?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实践中我们常见跳槽者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重新择业的筹码,因为没有竞业限制条款,企业维权无果;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相混淆,协议条款混搭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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