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失败索赔偿,远程讨债显身手——多算胜,少算不胜

发表于:2015-05-12阅读量:(2866)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某镇政府所属的成都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安置房合作建设协议》,并于同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以下统称《协议(原)》),建立类似BT模式的合作方式。

《协议(原)》签订后,A公司成立专门项目部进驻现场。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A公司项目部积极开展办公用房租赁、办公用品采购,人员安排、资金调配等准备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此外,A公司还按照《协议(原)》约定,向B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700万元,并借款500万元给B公司。但,B公司却并未开展“天星安置点工程”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2010年7月,B公司突然提出变更设计方案,要求A公司追加投资,欲对《协议(原)》做出重大变更。因B公司变更后的设计方案,预期投入高达12000万元,超过双方原约定的工程价款7000万元,远远超出A公司的垫资能力。至此,因《协议(原)》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产生纠纷

案件分析:

详细了解案情后,刘春雷律师分析道:   ① 《协议(原)》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协议(原)》是B公司未能妥善处理征地补偿及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才无法继续履行。但,A公司并未掌握这一方面的书面材料,需要补充该方面的材料。   ② 退赔的范畴:《协议(原)》解除或终止后,B公司退赔的范畴包括: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借款的归还、资金占用费(利息)的赔偿、A公司为工程准备所遭受的损失赔偿。其中,履约保证金、借款和利息的退赔,证据比较充分,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诉讼时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但,A公司为工程准备所遭受的损失比较零碎,需进一步确定。   ③ 诉讼管辖:《协议(原)》的履行地和B公司所在地均为成都市青白江区,若双方产生纠纷,该案应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进行诉讼。因B公司的政府背景,案件很可能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进而使A公司受到不公平待遇。若能将案件放在司法环境较好的上海,则更有利于该案的公平审理。   ④ 执行:因B公司的唯一股东是成都市青白江区某镇政府的工会,且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而A公司的债权高达上千万元。故,该案的执行风险非常大。

解案经过:

为实现固定合同解除原因、明确A公司损失金额、争取管辖的诉前策略,春雷所以A公司的名义起草一份催告函,详细描述双方合作的来龙去脉,要求B公司就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原)》作出书面答复。

B公司收到该催告函后,主动要求与A公司商谈。后,刘春雷律师和A公司的负责人亲赴成都。经过激烈的较量后,B公司与A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达成《协议》,约定:  ① 因非A公司的原因,B公司与A公司解除《协议(原)》;   ② B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之前,退赔A公司1650万元(其中,履约保证金700万元、借款500万元、损失450万元);   ③ 若B公司不按期退赔,应按照每日0.5%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④ 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A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通过这一纸《协议》,A公司顺利实现固定合同解除原因、明确A公司损失金额、争取管辖的诉前策略。后,B公司虽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退赔相关款项。但,经A公司催告后,B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700万元、借款500万元。然而,B公司就450万元损失,一直不肯支付。

为保证A公司的债权能最终执行,李嵩飞律师千里迢迢到成都调查B公司的财产线索,并申请上海市宝山法院对B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而后,A公司将B公司诉至宝山法院。

庭审中,B公司以《协议(原)》为无效合同进行抗辩,认为因《协议(原)》无效而必然导致《协议》无效,其关于损失的约定及违约金均无从谈起。刘春雷律师当即驳斥道,《协议》系对《协议(原)》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确认,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与《协议》没有主从关系,其效力不受《协议(原)》效力的制约;无论《协议(原)》效力如何,该项目失败责任全在B公司,A公司为该项目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是不争的事实,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协议》关于损失的确认及违约金的约定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宝山法院支持A公司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后,B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中,春雷所发律师函要求B公司履行生效判决。后,在春雷所的积极斡旋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B公司一次性支付A公司500万元。B公司支付后,该案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在该案中,春雷所参与该案的诉前谈判、一审、二审、执行的整个过程。该案的顺利办结,得益于诉前的详细策划及对策划方案的坚定实施。正是如此,春雷所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才真正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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