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搜出学生手机全部摔烂,法律如何定性?

发表于:2015-05-27阅读量:(2377)

高二女生小肖是武汉为明中学的学生。前天的晚自习,她回想起来还有些后怕。因为当晚在学校严查手机的突击行动中,她的手机被搜出,并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老师当场摔碎。和她一样,班上另一名同样姓肖的男生及一名姓江的女生的手机,也遭遇了“粉身碎骨”的命运。

晚自习散去,此事仍是学生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不少学生在这次行动中发现,以往印象不错的老师,一下子变得“凶神恶煞”了。他们回想起当时的场面,不免后怕。从教书育人的角度看,老师的过激行为,难免会产生示范效应,给学生脑海中留下“粗暴解决问题”的处事态度。小编就从法律方面给您介绍这种“摔烂”别人手机行为的认定。

一、对摔毁手机老师的行为分析

老师以为了不影响学生的学习为由,当众摔烂学生手机,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并且,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搜查学生的柜子以及身体。虽是抱着不影响学生的学习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已经侵犯到学生的人身权益,是缺乏法律意识和底线的体现。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物权法第四条也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学生有权要求老师赔偿损失

民法赋予支配权人以请求权,支配权人有权请求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权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如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之债产生的一种债权请求权,其请求内容是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对权利人予以救济。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

1、须有侵害物权的行为前提:指行为人通过非法侵入/侵占/妨碍/毁损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

2、须有损害实施实质条件:指物权人的物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不一定是财物损害。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三)损害赔偿的方式

1、折价赔偿:指将物权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折合成现金,以金钱予以赔偿。

2、实物赔偿:指以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受损害的物。

小编认为: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以及老师对学生的教育,都应当以一种平和的方式进行。倘若以类似的“暴力”手段进行教育,可能给孩子灌输一种“简单、暴力”的处事方式,这种结果是我们都不想看到的。再者,从该事件可以看出,部分老师的法律意识淡薄。

 

小编提示,类似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构成毁坏财物罪。请看这里☞《游客为拍“桃花雨”拼命摇树,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务罪?

小编提示:生活中常常出现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情况,想了解隐私权的相关内容,可以点下面的链接!==传送门走起↓↓↓

个人信息泄露,法律是否有相关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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