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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案件,哪些人能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我与我老婆陈某于2008年2月16日结婚。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2009年7月陈某因病去上海治疗再未回家。我和我们家亲戚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陈某至今下落不明,于是我遂即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在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指定我为陈某的财产代管人。请问,还有哪些人能做为我老婆的财产代管人?
用户
您好,财产代管人的范围和优先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您是你对象的配偶,有权替失踪的她进行财产代管。
律师 9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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