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4001-555-689转2 箭头


微信

扫码 扫码立即咨询

QQ
返回顶部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

已解答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调拨商品的行为应如何抵扣进项税?

A公司是一家摩托车销售公司,该公司在某县城设立了分公司,该分公司的销售对象是百姓消费者。请问:分公司从总公司调拨的摩托车如何抵扣进项税?
用户
您好, 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总、分支机构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作销(进)项税处理;如不开发票,则分支机构不能抵扣进项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机构为货物移送时,分支机构视其销售结算方式而定。问题中,分公司从总公司调拨的摩托车应按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
律师

最新其他咨询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