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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冒用员工签字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应如何维护权益?

甲是乙公司员工,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4月乙公司通知甲待岗。在待岗期间,甲应聘到另一家公司打工试用。然而在此期间,乙公司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 ,找人冒用甲的签名,以甲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对乙公司的行为甲应该如何维护权益?
用户
您好, 问题中,乙公司以甲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甲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果甲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乙公司冒用甲的签名的行为,已侵犯了甲的姓名权。依据我国的劳动法规,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中不包括劳动权益之外的其他损失的赔偿,对此甲有权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侵犯姓名权的赔偿责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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