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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近似是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B企业2009年就同类商品中申请注册另一个与我公司相似的商标,B公司申请商标于2011年1月被商标局公告,后我公司提出异议,并认为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可以认为两个商标为近似商标。请问:认定商标近似能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用户
您好,认定商标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为标准。在该问题中,你们公司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不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还应对商标进行的整体以及主要部分的比对;同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各个方面综合考量。
律师 6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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