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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用县级以上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

我公司于2005年使用某商标作为企业自身品牌使用,后发现与其他省份某县地名相同,但由于文化原因,该地名有其他含义。请问:我公司能否用县级以上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
用户

您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贵公司所用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若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话,已经注册使用该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律师 17号律师

您好,一般情况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贵公司所用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有效商标继续使用。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您可以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点击我们的律师在线免费解答:http://www.yifatong.com/ask

律师 7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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