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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向我借款300万,用房子抵押,借款合同还在执行未到期,借款利息还在给,但已抵押房现被法院查封,他还有一套房,500万购买,(有200万银行贷款),我可以起诉查封这套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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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们之间存在的抵押协议是否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呢?房屋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未经登记的,等于抵押权未设立。 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知,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因此,抵押房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人依然需要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抵押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人会丧失物权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 由此可知,房屋等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就不能根据抵押合同实现抵押权。换句话说,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就不能享有将抵押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而言之,不动产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但抵押权不成立。因此,为了避免借贷纠纷,降低借款风险,提醒各位债权人,债权有抵押担保的,应尽量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正常而言,贷款中的房子,已经做过一次抵押登记在银行那边备案了,只有房贷清了,到房管局把抵押登记给消除了,房子才能正真意义上属于房主,并拿到房屋的产权证。 目前您所说的情况,对方并没有存在违约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您不能要求对方提前归还您的款项,如果想要申请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