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债权债务 - 签订留置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表于:2012-12-31阅读量:(6409)
留置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因此签订留置担保合同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事项加以具体细化。签订留置担保合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
一、留置担保合同的主合同的债务情况
主合同中的主债务具体情况,关乎留置权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详尽的罗列出该债务的情况,主合同债务主要包括:①主债务的种类、②数量、③质量规格、④履约期限等。
二、明确留置担保合同中留置财产的价值
留置担保合同中的留置物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的状态通常存在两种情形: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对于不可分物,通常的做法是对该不可分物整体留置。
注意留置该财产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在承运合同中,留置物是承运人承运的货物,那么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用、其他运输费用等。
当留置财产的价值多于全部债务时,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债务人。
三、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①主债权及利息、②违约金、③损害赔偿金、④留置物保管费用、⑤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对于这些事项,当事人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将数额罗列详尽,避免使用“大概、左右”等约数。
四、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担保的期限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留置担保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留置担保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注意:留置担保合同中对于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五、明确留置担保合同违约责任
1、留置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责任由留置权人承担,当事人可自主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赔偿款项、原物返还等。
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根据相关法律及留置担保合同约定处置留置物,如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
综上,留置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主要作用就是督促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我们要注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和留置担保合同生效期限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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