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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债权人可否行使代位权?

我公司对B公司享有20万的货款债权,期限届满,B公司仍未支付货款;而C公司尚欠B公司20万的货款也已到期,但B公司对该笔货款并未去催收。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提起X仲裁委员会仲裁。现我公司急于需要一笔款购买货物,欲行使对B公司到期债权的代位权,由于B公司与C公司之间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我公司担心我公司是否还能行使代位权。请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是否还能行使代位权?
用户
您好,贵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符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贵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均是合法,且均已到期; (2)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已到期但是B公司并没有及时履行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C公司主张权利的,因此B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已对其债权人贵公司造成损害;(3)两个债务人的债权仅是简单的合同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因此,贵公司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并不受B公司与C公司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的限制。
律师 1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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