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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如何确定?

我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后在甲医院由陈医师主刀接受了钢板植入手术。时隔半年,我查出植入的钢板在大腿内断裂。后查明,陈医生为该地区其他医院医师,同时甲医院无法提供陈医师在其院行医的有效执业证明及合法手续,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为我植入的钢板为合格产品。请问:我该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
用户
您好,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因此医疗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 本案中,甲医院未能提供陈医师在该院行医的有效执业证明及合法手续,属于违规行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为你植入的钢板为合格产品,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由此,甲医院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对你骨折不愈合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予赔偿。
律师 5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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