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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

我儿子在外玩耍被狗咬伤大腿,急送至医院抢救,伤口清创、缝合手术顺利进行,然术后两小时,我儿子出现口渴、腹胀现象,术后十二小时,出现发烧、呕吐、呼吸停止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指出,患者的应激能力低下是导致死亡结果的主要因素,该患者在临床上未表现出明显症状,其医方治疗过程无主观过错。我认为普通被犬类咬伤不会出现死亡后果,对尸检结果不服,认定医务人员应当构成医疗事故罪。请问:该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用户
您好,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则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医疗事故罪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本案中,由于尸检报告指出,患者的死亡结果归因于其特异体质而非医疗人员的主观疏忽或失误,你所持的通常观念对特异体质的病患无法适用,也不能由通常观念判断医疗人员应当对其子的死亡后果负责,因此,认定该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缺乏事实根据的。
律师 6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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