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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是否按照医疗事故定论?

我于1988年2月路过某美容公司门口,见到该公司玻璃橱窗上的“医疗美容”广告称:可为顾客去除脸上的雀斑、痣疣,并聘有专职医务人员操作,效果明显等等。我为除去脸上雀斑,当场交付了15元治疗费,以接受治疗。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约40%浓度的三氯醋酸药水,将我脸上二十余处深浅不等的雀斑全部点除。第二天,我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溃疡,流出黄色分泌物,经多方奔走求医伤口虽然愈合,但留下黄豆般疤痕十余处。请问:该事故是否按照医疗事故定论?
用户
您好,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美容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在于为病人实施美容手术的主体。如果病人是去各种正式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即应按医疗事故处理。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本案中,何某接受美发店的美容服务,实施美容手术的是“专职医务人员”,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医疗事故行为主体,但从实质上分析,在美容店为病人实施美容手术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与医院已经脱离了联系,这不再是一种医务上的职务行为,也就不再按照医疗事故定论。但何某可以按美容公司人身侵害要求其赔偿何某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等。
律师 5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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