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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不予处理的医疗纠纷有哪些?

我患有严重眼疾,通过朋友介绍在张某所开私人诊所就诊,由于张某无行医资格,治疗手段落后,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失明。我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但被告知该争议不被受理。请问:哪些医疗纠纷医疗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用户
您好,医疗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医疗纠纷包括: 1、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2、超过一年受理时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不属于医疗行政部门医疗事故的受理范围。   4、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军队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本案中,张某非法行医,造成了你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涉嫌非法行医罪,张某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你的损害赔偿,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律师 1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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