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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能否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我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8年,B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10年。两人协商一致互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中写明互换年限为10年。请问,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能否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用户
您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是要注意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你所说的问题中,你们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8年,B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10年。两人约定互换使用10年,明显超过了你们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你们公司和B公司的互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依法最多为8年。
律师 8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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