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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能否以新闻出版单位和作者为被告?

2008年6月份某日晚,我驾驶一辆摩托车下班回家,路上恰逢公安便衣正在伏击飞车抢夺的劫匪,混乱中公安误将我当成劫匪擒获。正逢A报的记者前来采访,二话不说就给我照了像,并发表在第二天的A报社会新闻版。照片还配有文字说明“当街抢劫的劫匪被公安人员抓获,眼神空洞,完全没有了往日的嚣张气焰。” 后我被排除嫌疑后无罪释放。但是,我第二天去公司上班的时候,却被公司拒之门外,原因就是A报的报道导致。我与A报社交涉,A报社知道错误后,马上在报纸上刊登了“补正声明”,表示向我赔礼道歉。但对于赔偿问题,A报社却以是公安人员的错误导致,拒绝赔偿。我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报报社和记者赔偿自己的损失。请问,我能否以A报社和记者为被告提起诉讼?
用户
您好,您因A报社的失误造成大家认为您是劫匪,给您的名誉权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您有权以A报社和记者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因为该记者与A报社为隶属关系,法院应只会列A单位为被告。
律师 7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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