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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股东认缴30%,实际出资20%,另外10%由公司垫资,他是否有权转让这30%?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家族成立一个股份制公司,其中一人要30%的股份,但实际只出资20%的股金,考虑是亲戚,且他家暂时困难拿不出,股东内部约定,剩余的10%由公司垫资给他,三年后付清这部分,他享有这10%的分红,但不享有股权的转让和资产清算,请问这样有法定效力吗?若工商局登记他占30%的股份,那他实际上是有权转让这30%的吗?要如何操作才能限定这10%不属于他个人?
用户

您好,在工商局登记对方享有30%的股份,他对这30%有支配权;您们可以约定在对方没有付清10%股份的三年内,享有这10%的分红,但不享有股权的转让和资产清算,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协议仅在你们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

律师 65号律师
您好,如果向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对方占有30%的股份,那么自然他就能处分这30%的股份。您们内部约定10%的股份由公司垫资归他名下,但他不能处分,这只能您们约束内部,不能对抗公司之外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对方处分了这10%的股份,给您们造成的损失,您们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您都可以来联系我们,我们有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 4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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