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合同纠纷 -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表于:2012-12-31阅读量:(6170)
融资租赁使承租人不必象买卖那样一次交付大量的资金,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使企业的流动资金更多,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装备更新。而对出租人来说,其是用闲置的资金去赚取利润,增加企业的收入。出卖人则从中扩大了市场占有率,对企业以后的发展非常有利。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格
融资租赁公司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所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
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首先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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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物的型号、质量或质量标准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两个合同关系,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明合同标的的型号及质量或质量标准,以免发生错误。
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使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预先考虑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确定一个科学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三、租赁物的交付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租赁物的维修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不是由出租人维修,而是由承租人来维修的。
五、租赁物的最终归属
1、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赁物的价款,当价款全部支付完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与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
六、担保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都是价格比较昂贵的,所以出租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则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
若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则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
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怎么办?请看:
七、保险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缴纳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是由承租人承担的,该费用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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