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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B公司和我们公司联合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我公司以货币1000万元出资,B公司以写字楼作价500万和货币500万出资。2008年,C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清算过程中发现B公司用于出资的写字楼被高估了150万。请问,我公司应否就B公司的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
您好,贵公司应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贵公司与B公司作为发起人,有互相督促对方诚信履行出资的义务。现因贵公司的过失,未能发现B公司出资不实的事实,贵公司应担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补足差额。当然,贵公司在补足差额后,有权向B公司追偿。但是,需要提醒贵公司的是,贵公司有权另行要求B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
律师 5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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