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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后入股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2006年5月,甲、乙、丙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不足,后吸收我入股。2009年因市场情况恶化,公司严重亏损而被宣告破产。请问:我需要承担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责任吗?
用户
您好,由于您是在公司成立后加入的,因此不需要对此前股东出资不实的状况承担责任。 需要提醒您的是,虽然您无需对此承担责任,但是您作为股东,在其他股东有出资瑕疵时,对您的间接利害还是有所损害的。建议您要求甲履行出资义务,甲不补足的,您也可以要求乙、丙两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 10号律师
您好,不需要。依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您的情况,您是在公司成立后入股的,因此无需对甲的出资不实承担责任。
律师 6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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