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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而为他人担保,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我公司与自然人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我公司向甲出借款项50万,借款期限为二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我公司为保险起见,要求甲提供担保;但甲迟迟未找到合适的担保,遂我公司和甲想到了乙,胁迫乙为甲提供担保。二年后,甲无力偿还借款,遂我公司要求担保人乙偿还债务。请问:受胁迫而为他人担保,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用户
您好,甲在找不到合适保证的情况下,胁迫乙,最终让乙作为他的贷款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乙的担保是无效的。因此,在甲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乙不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 7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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