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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的,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怎么处理?

我公司经批准获得城西郊的十亩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公司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8000万,小区建成后,由于经济不景气,房屋成交量很低,银行的贷款也到期了,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银行遂将抵押财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新建小区一起拍卖,但是我公司认为小区拍卖所得款项银行不得优先受偿。请问,我公司这个说法站的住脚吗?
用户
您好,您公司的说法是对的,这种情况下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如果该土地上本来就有建筑物,那么在抵押建设用地时就把土地和建筑物一并抵押,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会把土地和建筑物一并处分,并优先受偿。第二种是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土地抵押后新增的,这个时候抵押人抵押的只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根据房土一体主义,债权人会将土地和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是债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作为抵押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拍卖时应当将其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起拍卖,但是新增建筑物拍卖所得款项,债权人银行无权优先受偿,因此开发商的说法是对的。
律师 5号律师

您好,是正确的,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主义,即您抵押的是土地使用权,在实现抵押权时是需要将土地和土地上附着的房屋一起拍卖的,不管是在抵押权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建成的房屋,都需要一起拍卖。但是对于新建成的房屋,银行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将该部分返还给贵公司,按照正常的债务进行受偿。若银行强行优先受偿的话,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该笔款项,若您需要起诉,可以点击购买《起诉状》

律师 9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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