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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内因精神病发作而自杀的,保险人应否理赔?

我的爱人老王身前的时候,身体一向健康,精神正常。2006年10月,老王为自己投保了人身保险,约定保期5年,指定受益人为我。2008年5月,老王因受刺激而精神失常,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个月后在树林中上吊自杀。事后,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老王在保险成立二年内自杀身亡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用户
你好,老王为自己投保时还是个正常的人,因此保险合同有效。1年多后,老王因为受刺激而精神失常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时的老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所说的保险成立两年内自杀身亡的除外责任,不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虽然老王是在投保后的2年内自杀,但其在自杀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律师 8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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