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解散可否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若要求总公司继续履行或经济赔偿,法院会同意?

发表于:2019-11-27阅读量:(1773)

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很多企业在裁员、关闭分支机构上的动作越来越常见。
然而那些自诩在法律上没有操作问题的企业,却往往在实践中屡屡受挫,处处碰壁。
最为典型的为常德沃尔玛工会维权事件。 所以企业在关闭分支机构等事务的处理中,不但要遵从法律规定,也要结合当地一些实践裁判案例及权衡各方面的利益。
否则很容易陷入仲裁诉讼中,劳民伤财,无法自拔。

01分公司被注销,就一定构成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

案例一:
05年4月,小王进了福建一家有营业执照的公司工作。(该公司是北京知名旅游集团的分公司) 在往后的6年里,他凭借出色的表现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公司也在11年3月和小王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年年底,在整体经济不景气,旅游业的发展也异常艰难的情况下,总公司在权衡后决定,注销福建分公司。 并且在妥善处理完各项手续后,北京总公司和该公司在17年7月对小王等员工下发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 可没想到才过了几天,公司就被小王告上了法庭。 原来是小王在接到通知后,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且还觉得自己在公司兢兢业业做了十几年,现在突然就失业了,公司至少也要给个经济补偿。 于是,他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125318.25元。 但仲裁委驳回了小王的仲裁申请,理由是: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可以成为法定的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法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 并且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终止情形(五)中,也应包括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 所以在分公司被撤销的情形下,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因用人单位出现法定情形的灭失而终止。 也就是说总公司和该公司向小王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终止与小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于小王收到该通知之日终止。 之后,小王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诉至法院,也得到了同样的结果。

案例二: 12年1月,北京一家食品公司为了扩展业务,专门在江西设立了分公司。 在分公司设立2年后,小刘进入了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 可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在16年4月,北京方面却突然宣布要解散江西的分公司,随后在4月29日就办理了注销登记。 而公司注销后,因未对当时已经怀孕的小刘进行岗位安排和调整,也被小刘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总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时受理的法院也认为: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小刘与分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 现分公司于16年4月29日注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注销后的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承担,小刘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由总公司继续履行。 所以,最终小刘胜诉,总公司要继续履行与小刘的劳动合同。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分公司因为总公司的决定而面临主体消亡,并因此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却产生了不同的裁判结果。 对于分公司主体注销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情形,各地理解有所不同。 江苏地区则偏向认为:此种情况下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丧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上海地区亦偏向于此种观点。

02分公司注销,应区分情况确定劳动合同处理

分公司虽然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财产并不独立,撤销后权利义务归属于总公司。
但是在劳动法范畴下,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那如果分公司注销,原分公司与各自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由相应总公司继续履行呢,或是分公司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各地区司法审判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作为用人单位主体丧失,可以终止,一种理解是总公司还在,应承继权利义务,只能视为客观情况变化,应经调岗程序后方有解除权。

03实操建议

1、考虑到不同地区司法实践的差异,提醒各用人单位在不同地区遇到类似情形时,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当地政策,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2、优先考虑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不能协商解除,则应提供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岗位协商变岗,多一个调岗程序保证合法性,以尽量避免法律风险; 3、对于工伤、“三期”等特殊职工还应制定针对性的安置方案,以避免因“一刀切”引发不公,最大程度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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