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6阅读量:(1676)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322民初3449号

原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世平,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女,19**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尊义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世平,被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夏天,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5年至今,被告先后从原告处索要彩礼6万元,被告不愿与原告举行结婚仪式,并拒绝结婚登记。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彩礼未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欲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录音及录音资料1份,欲证明被告从原告处索要彩礼60000元;3、证人证言,欲证明原告给被告4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我没有见过他的钱。

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

被告孟某对原告所举证据1无异议,故予以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2有议,认为没有见到这么多钱,本院经审查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且该证据的可辨别程度较低,故不予认定。被告对证人所证明的40000元,其中30000元被告当庭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其中的10000元被告称是其母亲去世时原告给予的礼金,本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故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夏天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相识后,原告经媒人之手给予被告30000元彩礼钱,被告的母亲去世后原告经媒人手交给被告礼金10000元,后原告在萧县为被告购买价值1700元的金戒指一枚,合计41700元。后因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经媒人之手给付被告30000元彩礼钱被告当庭认可,并同意返还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母亲去世后原告经媒人手给付被告10000元,应视为原告给付的礼金,而非彩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称在2013年春节前给被告10000元,被告当庭否认,且原告所提供的录音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给被告10000元的事实,且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称给被告买皮鞋300元、买衣服等2000元,买单鞋1000元,过春节时给2500元,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尊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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