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与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3阅读量:(1178)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181民初1207号

原告:陶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天长市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陶某与被告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才纬、被告俞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俞某立即偿还货款27523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50%的罚息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俞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陶某向俞某供应稻谷,2015年6月21日,俞某出具欠条一张,共计欠到陶某535230元的稻谷款,后俞某陆续给付了部分款项,余款275230元经陶某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俞某辩称:欠条是我出具的,但我是天长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是公司,实际欠款人应该是天长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我公司实际已经支付了310000元,尚欠225230元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俞某2015年6月21日向陶某出具535230欠条后,通过银行转账,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还款50000元、7月6日还款40000元、7月17日还款40000元、7月29日还款50000元、8月5日还款50000元、2016年5月10日还款20000元、9月5日还款10000元,累计还款26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俞某实际欠款275230元。

本院认为:陶某与俞某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欠条系俞某本人出具,其虽提供了与陶某之间的收购明细,但欠条和明细均无单位印章,且陶某不予认可,故对俞某实际欠款人应该是天长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陶某要求俞某立即偿还货款27523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陶某要求俞某承担逾期利息,因欠条未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本院酌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某货款2752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2977元,由被告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慧娟

麦苗合同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