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2阅读量:(1059)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522民初6600号

原告:湖州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温州商城**幢**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珏,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州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诉被告浙江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

原告某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浙江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12434元,逾期付款利息774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5日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浙江某公司从2013年10月起向原告购买五金配件、焊接设备等材料,原告按被告需求提供货物。截至2015年12月底,被告尚欠货款112434元未付,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两份号码为*********、*********的中国某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50000元、62434元,票据载明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8日。后原告持票前往中国某银行进行兑现,银行以被告账户无余额为由拒付,双方纠纷成诉。

原告某机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1.中国某银行转账支票原件两份,证明原告持票前往中国某银行进行兑现,银行以被告账户无余额为由拒付,金额合计112434元;2.领(付)款凭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金额合计为112434元的转账支票;3.送货单原件一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业务往来,最后一笔交易发生在2015年6月24日。

被告浙江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浙江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3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能印证原告的诉请,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被告浙江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购买五金配件、焊接设备等材料,原告按被告需求供应货物。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12434元未付,被告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两份号码为04590844、04590845的中国某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50000元、62434元,票据载明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8日。后原告持票前往中国某银行进行兑现,银行以被告账户无余额为由拒付,双方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机电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某机电公司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浙江某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剩余货款112434元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从2015年6月2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截至2016年8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6070.3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州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2434元,逾期付款利息6070.3元(已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合计118504.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6年8月17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州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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