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9阅读量:(1187)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聊东民初字第2012号

原告何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聊城市某某区。

委托代理人闫凌云,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原住聊城市某某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凌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21日生女儿赵某某。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5月二人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4月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XX月XX日生女儿赵某某。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孩子现与原告一起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户口薄索引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及原、被告夫妻关系;二、本院依职权对被告赵某之母杨乙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其婚生女儿赵某某现与原告一起生活;三、当事人陈述。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九年多,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生气。被告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女儿赵某某现与原告一起生活,从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孩子的抚养费、房产等财产问题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被告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赵某某由原告何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西峰

审 判 员  武素芳

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丽华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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