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4阅读量:(117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409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某某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某某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征鹏,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某某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某某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陈某及辩护人叶征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某某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经鉴定,陈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mg/100ml)驾驶粤THT5**号轿车,沿S111线直行至中山市南朗镇永兴路对开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先碰撞路边花基,后碰撞在道路中心等候过马路的被害人徐某某,再越线碰撞对向车道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粤TFB0**号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陈某被群众从侧翻的车辆中救出,随后在现场被公安人员带走进行酒精检测、抽血并约束至酒醒。陈某已为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医疗费用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警情信息表、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徐某某的陈述,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认定陈某有自首情节不当,予以纠正。陈某被群众从侧翻的车辆中救出后,被公安人员带走并约束至酒醒,并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陈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陈某如实供述罪行,是初犯的辩护意见,根据现有证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巫洁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振华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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