泮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05阅读量:(148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田刑初字第00291号

公诉机关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泮某,男,于安徽省颍上县,小学文化程度,浙江某某驻田集电厂项目部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7日经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泮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泮某及其辩护人梁允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底,被告人泮某伙同石某(另案处理),联系当时在工地值班岗亭值班的叶某(另案处理),给予叶某人民币300元,利用田集电厂二期工程工地夜间下班无人之机,盗窃型号为XX-XXX-6/10KV3×70的电缆约14米,后携带出田集电厂销赃至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2、2013年12月初,被告人泮某伙同石某,给予叶某人民币300元,利用叶某在工地岗亭值班,田集电厂二期工程工地夜间下班无人之机,盗窃型号为XX-XXX-6/10KV3×70的电缆约10米,后携带出田集电厂销赃至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3、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泮某伙同石某,给予叶某人民币400元,利用叶某在工地岗亭值班,田集电厂二期工程工地夜间下班无人之机,盗窃型号为ZR-YVVP2-0.6/1KV4×2.5的电缆约50米,后携带出田集电厂销赃至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泮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形式责任。

被告人泮某对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泮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系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案的,其到案情节不同于一般的抓捕,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底,被告人泮某伙同同在浙江某某驻田集电厂项目部工作的石某(另案处理),联系当时在工地值班岗亭值班的叶某(另案处理),并给予叶某人民币300元,利用田集电厂二期工程工地夜间下班无人之机,携带剪刀、裁纸刀等作案工具,盗窃堆放在该工地上的电缆线约14米,型号为XX-XXX-6/10KV3×70。将电缆线外皮剔除后剩下的铜芯绑在身上分多次携带出电厂,并销赃至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利。2013年12月初、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泮某伙同石某在相同地点用同样手段分别盗取型号为XX-XXX-6/10KV3×70的电缆约10米,型号为XXXXXXXXXXX-0.6/1KV4×2.5的电缆约50米,并分别给予叶某300元、400元。

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型号XX-XXX-6/10KV3×70共24米,价值2880.00元;被盗电缆型号XXXXXXXXX-0.6/1KV4×2.5共50米,价值400.00元,合计人民币328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叶某、石某、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照片,田集电厂二期项目部核实证明,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4)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淮南市公安局丁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泮某到案经过,颍上县公安局八里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泮某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泮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泮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李玲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丹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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