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05阅读量:(1451)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谢刑初字第00109号

公诉机关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梁允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8日晚上7时许,谢家集区某甲棋牌室服务员仇某甲因琐事与吴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仇某甲打电话给仇某乙(另案处理),仇某乙得知情况后与仇某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到某乙棋牌室找吴某某,随意殴打吴某甲等人,任意损毁店内麻将机、空调等物品。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邹某某属轻微伤;被损毁物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直接经济损失6684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并故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

徐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能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晚上7时许,本市谢家集区山南某甲棋牌室服务员仇某甲因琐事与隔壁某乙棋牌室的吴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仇某甲打电话给仇某乙(另案处理)告之情况。事后仇某乙、仇某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到某乙棋牌室找吴某某,随意殴打吴某甲、邹某某等人,任意损毁店内麻将机、空调等物品。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邹某某属轻微伤;被损毁物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直接经济损失6684元。

另查明,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徐某某亲属代其赔偿吴某甲、邹某某及被损毁物品等经济损失10万元,并当庭一次性支付,取得吴某甲、邹某某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报案材料证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吴某甲报案。

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徐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3、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徐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4、被害人吴某甲、邹某某陈述证明,案发当晚徐某某等人到某乙棋牌室打人、损毁店内麻将机、空调等物品的经过。

5、证人杨某、吴某某、刘某某、仇某甲、梁某某、吴某乙、武某某、姚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吴某某等人到某甲棋牌室找刘某某要钱,为此与仇某甲发生争吵,后某甲棋牌室打牌的客人就散了,后仇某乙、仇某丙、徐某某等人到某乙棋牌室找吴某某,发生打人、损毁物品的事情。

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本市谢家集区山南某乙棋牌室及现场相关情况。

7、辩认笔录证明,徐某某即是参与打人、损毁物品的人之一。

8、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徐某某亲属已代其赔偿吴某甲、邹某某及被损毁物品等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吴某甲、邹某某、吴某某的书面谅解

9、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吴某甲、邹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被损毁物品直接经济损失6684元。

10、被告人徐某某有罪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并故意损毁财物,造成两人轻微伤及财物被损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发后徐某某亲属能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使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较好的修复,并积极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勤

代理审判员 李 雷

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岳冬冬

寻衅滋事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