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7阅读量:(1304)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温乐少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贡某甲。

辩护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未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贡某甲及其辩护人尹现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7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贡某甲无证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开往乐清市北白象镇磐石社区方向,途经北白象镇樟湾村车站十字路口右转弯时,遇骑自行车的安某乙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安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贡某甲在事故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谎称肇事司机已离开,后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贡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贡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逃逸,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贡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贡某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贡某甲无证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开往乐清市北白象镇磐石社区方向,途经北白象镇樟湾村车站十字路口右转弯时,遇骑自行车的安某乙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安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贡某甲在案发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虽谎称自己是车主,肇事司机已离开,但后将自己手机号码留给办案民警,拦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在抢救期间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贡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贡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4月7日16时许,其无证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开往乐清市北白象镇磐石社区方向,途经北白象镇樟湾村车站十字路口右转弯时,遇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压,造成被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在案发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因无证和慌张害怕、谎称自己是车主,肇事司机已离开,但后将自己手机号码留给办案民警,拦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在抢救期间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证人安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晚在北白象镇樟湾村车站十字路口被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被害人安某乙是其妹妹,要求公安机关公平公正处理该案。3、证人鲍某、贡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贡某甲的车是替他人拉石头、泥土的,平时是别人开的。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形。5、机动车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肇事车辆是合格的。6、尸表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系被交通肇事所致死亡。7、监控录像,证实案发时段的时间及车辆。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贡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9、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贡某甲是2015年4月7日晚23时30分许归案。10、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4月7日晚,该案报案者,是在案发现场看到肇事驾驶员很着急,就为肇事者向110报警。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达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贡某甲肇事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虽谎称自己是车主,肇事司机已离开,但后将自己手机号码留给办案民警,拦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在抢救期间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不认定为逃逸,属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贡某甲的行为构成逃逸,且建议对被告人贡某甲在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建钦

人民陪审员  翁灵巧

人民陪审员  杨海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虞莳莳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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