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某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7阅读量:(1733)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302民初58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蚌埠市某某区。

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某某西路XX号(某某购物中心)C1106。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市某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某某购物中心)C1106。

法定代表人:沙川,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蚌埠市某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蕴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张小曼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初某某公司向社会公众预售蚌埠钱江某某中心的商品房,原告在收到售后包租承诺的影响下,2011年3月9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蚌埠钱江某某中心XX栋XX层B2075号的某某用房一套,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某某公司向原告承诺所购房屋为委托经营某某模式,某某公司在房屋出售前已与某某公司签订了《钱江某某中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所售房屋统一交由某某公司委托经营,并由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委托经营回报款。原告按照某某公司要求将所购房屋交与某某公司经营使用,并出具《承诺书》服从两被告的管理。按照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蚌埠钱江某某中心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委托经营合同的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9月至2017年9月,合同期内被告某某公司应当及时支付经营回报款,逾期支付的应按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某某公司。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自2014年9月起至今,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委托经营回报款。尚欠原告经营回报款29723元;违约金2675元。综上,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所签的《委托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某某公司作为某某的全资母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对某某公司所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两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经营回报款29723元及截止到付清之日。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两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某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公司,其股东是某某公司的事实,某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对某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房地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蚌埠钱江某某中心委托经营合同》、《承诺书》、《交房协议》各1份;证明原告是蚌埠钱江某某中心XX栋XX层XX号商铺的所有人。出卖人为某某公司。并对回报款及违约金的支付期限、标准进行了约定。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庭审中与原告件核对,无误。

两被告经本院传唤,均未到庭参加应诉,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某某公向社会公众预售蚌埠钱江某某中心的商品房,原告在收到售后包租承诺的影响下,2011年3月9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蚌埠钱江某某中心XX栋XX层B2075某某用房一套。当天,原告又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委托期限自2012年9月至2017年9月止。委托标的物为原告购买的蚌埠钱江某某中心XX栋XX层B2075号商品房一套,房屋约定价款为330257元。经营回报款为前两年按约定的房屋价价款5%计,第三、四年按约定的房屋价款6%计,第五年按约定的房屋价款7%计,经营回报款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其中第九条第3项约定:若某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原告支付回报款,原告应按照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回报的0.5‰支付违约金等。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并且签订了交房协议,但某某公司自2014年9月起即未向原告支付经营回报款。

另查明,某某公司自2013年9月变更登记后成为由某某公司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售后包租,包含两重法律关系,一是”售”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是”包租”即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对售后包租,一般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买者通过签订合同来予以约定,但由于国家建设部在2001年即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后,房地产开发上往往采取委托他人或自己的关联公司来代行包租义务,但这并不免除房地产开发商应尽的义务。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即包租)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为有效。某某公司未按约支付经营回报,已构成违约,应对此纠纷承担全部责任。某某公司虽非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的相对人,但其事先通过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等承诺售后包租五年,该承诺促使了原告接受商品房价格和签订商品买卖合同,这在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的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足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广告和宣传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众多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某公司对售后包租所作的承诺构成上商品房买卖的要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虽包租行为不是以某某公司名义进行的,而是由某某公司具体实施,现某某公司不按约履行给付委托经营回报款义务,应视为某某公司不履行义务,且其也无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有独立于某某公司之外的财产,故对某某公司所欠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回报款应以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蚌埠市某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某某回报款总计29723元(自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

二、被告蚌埠市某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给付租金收益款违约金(以原告主张的半年回报款9907.5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分别自2014年9月30日、2015年4月30日及2015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蚌埠市某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蕴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聂辰星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