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6阅读量:(1056)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0381刑初165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2013年5月23日、2014年1月15日、2014年5月13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拘役四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琛,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某某、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陈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石某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沿河南路××号×楼×××室自己的房间内,见对面×××室的门未关,遂进入房间,窃取被害人夏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后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办事处鲍三村东裕中路一手机店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60元。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案发期间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期间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均依法从轻处罚;赃物业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陈琛提出的相应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石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福明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人民陪审员 刘秋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黄林伊

 

盗窃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