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2阅读量:(1096)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锦江民初字第739号

原告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某某区。

委托代理人曾艳,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吉巧,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某某区。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吉巧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2012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诉来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

2、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

3、锦江区公安分局三圣派出所、三圣街办驸马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纠纷有关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案件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故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2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薛某某60000元(陆万元整),上户以前还清。借款人:王某2012年12月9日”由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起诉来院。

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系通过现金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欠条,该民间贷款关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借款60000元给被告,被告理应在承诺的期限返还借款,但至今未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被告出具借条时承诺上户之前还清,现原告陈述当时写借条的时候没有注意,并不清楚上户是什么意思,故双方并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原告要求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某某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俊杰

人民陪审员  雷大秀

人民陪审员  唐 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渭雨

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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