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鹏、陈某盗窃、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8阅读量:(16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江刑初字第542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鹏,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辩护人陆锡杰,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辩护人黄象海,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黎群,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奖,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5)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鹏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陈甲、郑某奖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陈某鹏、陈甲、郑某奖,辩护人陆锡杰、黄象海、黎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鹏酒后(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77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陈某4沿贵港市Y200乡道由贵港市樟木乡往来宾市五山乡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该乡道7KM+550M处时,因被告人陈某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该车倒地并与路边铁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4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鹏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4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2015年2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陈某鹏、陈甲、郑某奖合谋盗窃南宁市吴圩机场高速公路路边的电缆。同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黄海牌皮卡车搭载被告人陈某鹏、陈甲、郑某奖去到南宁市吴圩机场高速公路延长线至新航站楼那花段附近,四被告人用砍刀等工具将南宁**工程有限公司铺设在路边地下的电缆撬出、砍断,并用皮卡车将地下的电缆拉出地面。次日2时许,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鹏,并当场扣押到五捆电缆(长度分别为50米、78米、78米、105米、206米,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2426元)。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陈某、陈甲、郑某奖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鹏、陈某、陈甲、郑某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鹏、陈某、陈甲、郑某奖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鹏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鹏对指控其犯盗窃罪及交通肇事罪均无异议,对指控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亦无异,对指控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只盗窃一条电缆。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定性没有异议;2、陈某鹏当晚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3、偷盗的电缆只有50米或者78米,涉案金额比较小,而且赃物已经发还给被害人;4、在交通肇事中,陈某鹏与被害人陈某4关系较好,事故发生后,陈某鹏已经委托家属与被害人陈某4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得到谅解。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只盗窃了一条电缆。

被告人陈甲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事实有异议,辩解称,没有事先预谋,盗窃电缆的数量只有一条,大概就是78米,没有指控的那么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没有异议;2、只盗取了一根电缆,价值只有4千多元;3、陈甲在本案中只起从犯的作用;4、陈甲在本案中是盗窃未遂;5、陈甲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6、陈甲家庭条件较差,有老人需要抚养,有小孩需要照顾,没有任何收入,经济困难。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陈甲从轻处理。

被告人郑某奖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只盗窃一条电缆。

经审理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14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鹏酒后(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77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陈某4沿广西贵港市Y200乡道由贵港市樟木乡往来宾市五山乡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该乡道7KM+550M处时,因被告人陈某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该车倒地,并碰撞到道路西侧铁护栏,造成被害人陈某4摔到西侧路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某鹏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4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分期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鹏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第一期赔偿款3000元。被告人陈某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血液酒精含量复核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案件回执单,返还物品凭证,证人陈某1(曾用名陈梅新)、邓某、陈某2、陈某3、李桂荣的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陈某鹏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2015年2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鹏、陈某、陈甲、郑某奖合谋盗窃南宁市吴圩机场高速公路路边的电缆。同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黄海牌皮卡车搭载被告人陈某鹏、陈甲、郑某奖去到南宁市吴圩机场高速公路延长线至新航站楼那花段附近,四被告人用砍刀等工具将南宁**工程有限公司铺设在路边地下的电缆撬出,并用皮卡车将地下的电缆拉出地面。次日2时许,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鹏,并扣押了被盗窃的电缆及作案工具砍刀一把。经鉴定,四被告人用皮卡车拉出的电缆长度约为78米,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892元。2015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陈甲、郑某奖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电缆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2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在吴圩机场高速公路延长线至新航站楼路边有人盗窃电缆,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3日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陈某鹏抓获的情况。以及将陈某、陈甲、郑某奖抓获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3日从陈某鹏处扣押电缆的型号、数量,并已将该电缆发还给被害人。

4、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窃电缆的单价为64元/米,成新率98%,78米电缆鉴定价格为4892元。并已将鉴定结果告知各被告人。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地点的地理位置、现场情况以及赃物、作案工具的情况。

6、辨认笔录、被辨认照片列表、被辨认照片列表人员信息,证实公安机关分别将每组十二张不同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分别出示给被告人陈某鹏、陈某、陈甲、郑某奖辨认,经辨认,各被告人各辨认出参与盗窃的即本案的同案被告人。

7、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陈某鹏、陈某、陈甲、郑某奖的身份情况及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公安机关2015年9月30日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晚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第三座立交桥路边发现一捆已卷好的电缆,在这一捆电缆一二米处发现一根长约78米的已被拉出来,未捆好的电缆,在离这一根电缆几百米的路边还发现有另三捆已卷好的被盗电缆。

9、被害人陆某4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日23时30分许,陆某4接到巡查员陆某1的电话说有人在吴圩机场高速公路偷电缆。陆某4即驾驶面包车去到现场,在案发现场附近接到了巡查员陆某1、陆某2,然后拨打了110报警。三人继续巡查时发现有两名男子在隔离带行走,那两名男子见到巡查后,上了一辆越野车离开,便怀疑越野车是来盗窃电缆的,陆某4即驾驶面包车追赶该越野车,但没能追上。三人又驾驶面包车返回盗窃现场时,发现有一辆皮卡车停在该处,并且有一名男子拿砍刀向他们的面包车走来,陆某4则驾驶面包车驶离一百米后再停车观察,当时还看见在绿化带里有三捆卷好的电缆,电缆旁边有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在看守。在路边观察时,发现皮卡车一进一退把高速公路绿化带的电缆线从电缆槽里拉出来,过了十几分钟,警察赶到后,把皮卡车上的男子抓获,其他人就逃跑了。陆某4看到大约有七名男子在偷电缆,有三个是乘坐越野车离开的,另四名男子是用皮卡车盗窃电缆。当时在现场一共发现三捆电缆和一条在皮卡车旁边还没有卷起来的电缆。天亮后巡查员又在案发现场的绿化带里发现两捆圈好的电缆,之后把这两捆电缆拉到了公安机关。10、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20时30分许,由蒙某开车搭载陆某1与陆某3、陆某2、陆某灿源在机场高速公路巡查,防止电缆线被盗。当晚上11时多,发现有两名男子在高速公路绿化带上行走,并且在绿化带上发现一捆已卷好的电缆,怀疑是偷电缆的,就打电话通知了老板陆某4。陆某1等四人就守在这捆电缆线旁,之后有两个男子拿刀走过来,由于害怕四人就分开跑散了,当陆某4驾车来到现场后,接到陆某1与陆某2,蒙某开车接到了陆某3、陆某灿源。之后返回到盗窃现场时,发现一辆黑色无牌越野车,因之前巡查时发现该车多次出现在案发现场,就怀疑该车是来偷电缆的,陆某4就驾驶面包车追赶这辆越野车,但没能追上。陆某4驾驶面包车返回到盗窃现场,发现现场有一辆皮卡车在从管槽里拖出一条电缆,并有三名男子用刀砍拖出来的电缆,陆某4就把车停在公路路边观察,不久警察就来了。11、证人陆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20时45分许,由蒙某驾驶车辆,搭载陆某2与陆某3、陆某灿源、陆某1一起去沿机场高速巡查。23时左右,当巡逻到机场高速路第三座桥的时候,看见两名男子在高速路隔离带管槽里把电缆拉出来,那两名男子看见陆某2等人后就上了一辆黑色越野车离开了。陆某2再去到现场查看时,在隔离带上发现有一捆已卷好电缆。几分钟后看见有两个男子拿着刀走来,但是不能确定是否之前那两个男子,由于害怕,陆某2等四人就跑走了,不久老板陆某4驾车来到案发现场附近接到了陆某2与陆某1,后又看见该越野车,陆某4就驾车去追那越野车,但没有追上。当陆某2等人又返回到盗窃现场时,发现一辆皮卡车停在高速路中间隔离旁边的车道上,陆某2等人在距离皮卡车一百多米处停车观察,大概十分钟后,警察就来了。

12、证人陆某3的证言,证实因为吴圩机场高速路路边的电缆线经常被盗,老板陆某4就安排人员沿路巡查防范。2015年2月2日20时30分许,蒙某驾车搭载陆某3与陆某1、陆某2、陆某灿源去机场高速巡查。大概到了23时20分左右,发现有人偷电缆,盗窃电缆的人发现巡查人员后就上了一辆黑色的越野车离开,陆某3等人驾车追赶,但没能追上。回到现场后陆某3与陆某灿源下车巡查时,发现绿化带上有一捆卷好的电缆,十几分钟后又来了两名男子,手里拿刀,陆某3与陆某灿源就跑走躲起来,凌晨2点20分,蒙某开车业接到了陆某3、陆某灿源,不久有警察来到,并把一名偷电缆的男子抓获。

13、证人蒙某的证言,2015年2月2日20时45分许,蒙某诺与工友陆某1、陆某3、陆某2、陆某灿源一起在沿机场高速巡查。到了机场高速路一立交桥时,陆某1等四人下车步行在高速路巡查,大概23时30分左右,接到陆某3电话说发现有人偷电缆,让蒙某驾车接应,并在中间隔离带有一捆被盗的电缆,不久又接到陆某1打电话说被两个拿刀的男子追赶,让蒙某驾车去接应。蒙某去到现场附近接到陆某1后继续驾车巡查,当巡查到一立交桥下时,发现有一辆没有车牌的皮卡车,到了凌晨2点半,接到陆某4电话说警察已经抓获一个偷电缆的男子。

14、被告人陈某鹏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日陈某鹏等四人决定去南宁机场高速偷电缆,晚上9点半左右从南宁出发,到了机场高速公路后,陈某鹏拿一把刀去砍电缆,并发现有两个男子站在绿化带处,旁边已经有捆卷好的电缆,那两个男子见到陈某鹏等人后就离开了,陈某鹏、郑某奖就想偷走那两捆电缆,这时发现有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并在附近停下,陈某鹏就朝面包车走去,那面包车见状就往前开走了。陈某鹏等人用皮卡车拉出了一条大概七十多米长的电缆,正在解开车上的电缆时,警察来了,陈某鹏被当场抓获。

1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2月2日晚上,陈某和陈某鹏、郑某奖一起吃饭,说起偷电缆的事情,三人都同意,后来叫上了陈甲。去到现场后,发现有其他人也在偷电缆,陈某鹏与郑某奖拿了大剪刀和一把刀先上去,几分钟后,陈某也跟上前,上去后看见一辆面包车,陈某鹏和郑某奖往那面包车走去,面包车见状就开走了,然后陈某去把电缆从管了里拉出来,但没有能拉出来,陈甲就去把皮卡车开到隔离带边上,用皮卡车把电缆拉出来,电缆刚拉出来到路边,警察就来了,陈某与郑某奖、陈甲就跑了。

16、被告人郑某奖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十时许时,与陈某、陈某鹏、陈甲四人在一起开车去逛,在车上,陈某提出去机场高速偷电缆,大家都同意了,车走了大概一小时,到了现场时看见一辆面包车走走停停,四人就把停在桥底,之后,郑某奖与陈某鹏从桥底下的斜坡爬上高速公路中间绿化带,陈甲与陈某走到桥的另一边观察,大概凌晨一点多,四人一起到高速公路隔离的绿化带,发现有一捆卷好的电缆,并见到有五六个人从绿化带里跑出来,郑某奖就与陈某鹏去追跑出来的人。那些人跑走后,郑某奖与陈某鹏在绿化带又发现另一捆已卷好的电缆,这时陈甲打电话给陈某鹏说发现有其他人偷电缆。这时郑某奖看见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并停在盗窃现场附近,陈某鹏则走过去把面包车吓走,但那面包车一直在附近公路上转圈,没有离开。四人在隔离的绿化带里发现有一条电缆已露在外面约三四米,四人就去拉这根电缆,没能拉出来,陈甲就去把皮卡车开过来,把电缆绑在皮卡车上拉出来,大概拉出了七十多米,刚想把拉出的电缆卷好,警察就来了,并把陈某鹏抓获。郑某奖、陈某、陈甲则跑了。在盗窃现场陈某鹏拿一把刀,郑某奖拿钢撬棍,在逃跑的时候把钢撬棍丢掉了。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只盗窃了一条电缆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陆某4陈述及证人陆某1、陆某2、陆某3等的证言,可证实案发当晚,除本案四被告人外还有其他人在案发现场盗窃电缆,巡查人员去到时,案发现场已有被盗窃的电缆卷成捆放置在高速公路隔离绿化带上,后来才发现四被告人驾驶的皮卡车到现场,用皮卡车把电缆从管道里拉出来。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四被告人用皮拉车从管槽里拉出的电缆长约78米,该电缆拉出来后没有卷好即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查获。起诉书指控被盗窃的其余四捆电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四被告人所为,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只盗窃一条电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辩护人提出盗窃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将电缆从管槽里拉出来后,还未盗离现场,即被赶来公安人员查获。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四被告人把埋在地下的电缆从管槽里已经完全拉出来,并砍断,是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的未遂,且是以坏性手段盗窃,已造成了损害后果,此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陈甲的辩护人提出陈甲在本案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四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故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鹏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陈某鹏、陈某、陈甲、郑某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92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鹏、陈某、陈甲、郑某奖犯盗窃罪成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只是具体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鹏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此罪行,对被告人陈某鹏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鹏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四被告人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陈某鹏、陈甲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分期给付的赔偿协议,并赔偿了部分款项,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陈某鹏的交通肇事罪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鹏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鹏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郑某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五、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杰玮

人民陪审员  白宁庆

人民陪审员  黄爱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荣

盗窃、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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