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7阅读量:(1152)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无民一初字第01420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万长玲,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月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诉称:黄某某、张某某于199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有争吵,黄某某父亲生病及去世期间,张某某亦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黄某某诉求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刘某某由谁抚养依法判决;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张某某辩称:黄某某诉称张某某对其父亲不孝不是事实,夫妻感情未破裂,且张某某患有高血压及糖尿病致其无法工作,需治疗、休养,加之刘某某正在成长关键期,不同意离婚。

黄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三份,证明黄某某、张某某于199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对于黄某某提供的证据,张某某无异议。

张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无为县中医医院检查报告单(打印件)二份,证明张某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需治疗。

对于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黄某某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检查报告单无医院盖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亦非判决不准离婚事由。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及结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对黄某某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黄某某、张某某结婚登记档案材料来源于无为县档案馆,张某某亦无异议,予以认证。对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检查报告单虽显示张某某葡萄糖超过参考值,但无法凭此证明张某某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压,应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本院不予认证。

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黄某某、张某某于1997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刘某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应相互体谅、包容,沟通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谐完整。黄某某诉求与张某某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月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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