纱帝技术网布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0阅读量:(130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二初字第712号

原告:**技术网布(天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250****

法定代表人:阿乐贝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电子部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7420***。

法定代表人:朴某贤,总经理。

原告纱帝技术网布(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诉被告天津**电子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崔蕾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祝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3年6月至7月间,原告与被告通过传真方式先后签订了三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网布产品,合同总价款共计312327.2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如约供货,但被告却没有按约付款。这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也多次承诺还款,并向原告作出还款计划,但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12327.27元,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8739.64,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初建立网布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于2013年6月27日、2013年7月4日、2013年7月26日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三份,货物的型号、数量、单价均以合同约定为准,同时该三份合同中均明确约定:收付款协议为月结5天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总价值为312327.27元的货物,其中第一批货物采用被告自提的方式供货,第二、三批货物都是原告以快递形式向被告发货。2013年11月27日,原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发送客户对账单一份,该对账单上载明被告应向原告付款312327.27元。2013年11月29日被告公司职员金××将对账单打印并在客户说明一栏书写“由于本公司要更换厂房,需预先支付租金,所以延后支付货款,请谅解”,同时在客户采购一栏签字确认,还在对账单上书写了还款计划:2014年2月28日还款149448.06元,2014年3月31日还款162879.21元,之后将该对账单回传给原告。后原告将被告回复的对账单再次拿到被告处,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某贤重新书写了还款计划,承诺分六次还款:2014年3月31日支付50000元;2014年4月30日支付50000元;2014年5月31日支付50000元;2014年6月30日支付50000元;2014年7月31日支付50000元;2014年8月31日支付62327.27元,同时在对账单上本人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公司营业章予以确认。此外,原告还为被告开具了金额为312327.27的增值税发票。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明确表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以货款312327.27元为基数,从最后一次供货的应付款日即2013年8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2014年8月30日,共计18739.6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产品销售合同、发货单、产品寄送快递单、签收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享受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字盖章确认的对账单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2327.27元,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312327.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货款312327.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从2013年8月30日计算至2014年8月30日的违约金18739.64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出原告的实际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电子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纱帝技术网布(天津)有限公司货款312327.27元。

二、被告天津**电子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纱帝技术网布(天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8739.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3元,诉讼保全费1135元,合计4268元,全部由被告天津**电子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崔 蕾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昌辉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