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17阅读量:(1446)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贵州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地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中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959XXX-5。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琳,贵州天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系被告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被告销售服务部经理)。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三都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被告三都某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琳、吴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2012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信业务代理及维护服务承包合同》和《支局承包责任书》,确立了业务代理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定期支付预付电信营业款。但是,被告因为向客户乱收费和与客户签订宽带协议后交付的电脑不符合约定致使48名用户拒绝交费。原告依照约定垫付了营业款48643元,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虽然对这笔款向原告计提了报酬,但因为有部分是在被告的营业大厅打的发票,被告又从中提取了20%的手续费。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清算,但被告均不同意。原告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如未经被告授权就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欠费的用户,致使原告已经预付的营业款48643元无法收回,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将发票退还给被告,由被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催缴,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电信营业款4864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石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没有异议。

2、2012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信业务代理及维护服务承包合同》和《支局承包责任书》,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已经在《支局承包责任书》中明确约定用户的欠费必须由原告100%买断。

3、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依照约定垫付了用户的欠费48643元,至今尚未收回。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刚好证明了原告失职,没有履行合同。

4、原告个人账户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8月26日的交易明细表,证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营业款。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并没有交完全部营业款,还扣留了一部分。

5、中和镇中和村民委员会2013年4月1日的证明,证明因为被告向客户乱收费和与客户签订宽带协议后交付的电脑不符合约定致使48名用户拒绝交费,已经交费的要求全额退款,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对此有异议,认为合同是否有效村委会无权认定,这个证明不具有证明力。

被告三都某某公司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为电信业务代理关系。2012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信业务代理和维护服务合同》、《支局承包责任书》,《电信业务代理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部分电信业务交由原告代理,原告为三都县中和镇区域内的农村支局代理(支局长模式),代理的业务为:固定电话业务、宽带业务、移动业务、代收电信费用(含营收资金管理以及欠费管理)、电信卡销售业务、代办公用电话、收集整理市场信息、客户装、拆、移机、机房的值守、日常清洁、收集网络发展建议信息等。完成一定量化工作目标后,被告按照一定的工作业绩给付原告报酬。《支局承包责任书》约定:根据2012年公司经营规划,被告将中和支局承包给原告经营,其中,对于欠费回收,由原告100%买断,也就是后付欠费买断。销售提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原告预交的电信营业费,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并非是非法扣缴。由于部分电话是先消费后付款,收费滞后问题一直存在。原告除了对外(欠费用户)采取人工催欠、语音催欠、法律催欠等手段外,对内(员工)还采取了对工作人员实施量化考核,所有追欠实绩与代理酬金挂钩,并可以通过发送语音自动催缴、电话催收、信函催欠、上门追收等方式进行追欠,也就是所谓的“后付欠费买断”方式。为加强业务内部管理,被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印发了《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2012年支局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由承包人对各支局后付费用实施100%买断,即各支局经营所产生的电话费用,由承包人预付,再由承包人负责向欠款用户催缴,确保欠费回收做到月结月清,公司根据承包人的业绩,按月发放承包人的代理酬金,也称“话费买断制”。2012年3月20日,被告与包含原告在内的全县21个乡镇电信业务的承包人签订了2012年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该《目标责任书》约定原告2012年全年的经营收入为42.84万元,移动用户净增数为550户,有线宽带用户净增数为80户等,根据《责任书》的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的业绩,按月核发了原告的代理酬金。二、原告至今尚有48643元用户欠费未能收回的原因,并不是被告的服务产品、服务技术与电信用户发生冲突,而是原告的不作为造成的,责任在于原告,被告并无任何过错。因为被告早已授权给原告,对于欠款用户,可以采取发送语音自动催缴、电话催收、信函催欠、上门追收等方式进行追欠。因原告与被告为业务代理关系,原告为承包人,不具有电信行业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人原则上不能通过法律催欠。若一定要涉诉,经原告书面申请,被告可以特别授权委托原告代为诉讼。但答辩人至今没有收到原告要求诉讼的书面申请。综上所述,造成48643元欠费尚未回收的原因是原告不作为造成,其责任在于原告,被告并无任何过错,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都某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2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信业务代理及维护服务承包合同》,证明原告依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份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应从有利于原告的角度解释,故原告不存在过错。

2、2012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支局承包责任书》,证明责任书的第三条明确规定由原告对欠费回收实行100%买断,被告再按原告的业绩支付报酬。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第三条的约定不适用于本案的定性和审理。

3、原、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的《2012年支局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证明原告的2012年的经营任务。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第三条的约定不适用于本案的定性和审理。

4、《2012年欠费管理考核办法》,证明各支局包括原告承包的中和支局实行后付欠费买断。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只是被告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告和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经过招标、竞标,2012年1月3日原告石某某和被告三都某某公司签订《电信业务代理及维护服务承包合同》和《支局承包责任书》,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止。被告将中和支局部分电信业务承包给原告,原告为三都县中和镇区域内的农村支局代理(支局长模式)。《电信业务代理及维护服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代理的业务为:固定电话业务、宽带业务、移动业务、代收电信费用、电信卡销售业务、代办公用电话、收集整理市场信息;维护承包的工作为:客户装、拆、移机,模块机房的值守、日常清洁,客户线路维修,根据当地群众对通信的需求,结合网络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网络发展建议,收集整理线路设施资料等。此外,原告还负责代理区域内电信客户通信费用管理,即营收资金管理,含欠费管理。完成工作目标后,被告按照原告的工作业绩按月向原告支付报酬。《支局承包责任书》第三条第2项双方对欠费回收的约定是由原告100%买断,即由原告垫付用户的费用后原告再向用户收取。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因为部分用户认为被告乱收费和与客户签订宽带协议后交付的电脑不符合约定,致使48名用户拒绝交费,金额共计48643元。原告按照约定垫付了上述欠费,至今尚未收回。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准许原告将发票退还给被告,由被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催缴,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电信营业款4864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代理被告中和支局部分业务是经过招标、竞标的,双方签订《电信业务代理及维护服务承包合同》和《支局承包责任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由原告对欠费回收实行100%的买断,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原告要求将发票退还给被告,由被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催缴,被告返还原告的垫付电信营业款48643元,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的垫付电信营业款48643元的如何回收,双方可另行协商。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但是,由原告对欠费回收实行100%的买断的约定并不存在其他不同的解释,也就不存在对被告作出不利解释的情况,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6元,已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鹤云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