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11阅读量:(1666)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178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花朝保、杨世孝,男,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发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在勐糯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原告将承包的位于三岔路农田的一部分出租给郭某某,租期为20年。2006年原告所在小组的小组长杨某某(被告)与原告商量给原告人民币8000元钱,由被告去收回该地,后来被告没有将该地收回来。2010年被告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说是要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钱和我租三岔路所有的承包田(除了租给郭某某的那块),我没看合同内容就签了字。合同签订后,被告未经我同意就将该农田租给他人建带锯厂加工木材。被告自租了我的土地后就宣称该地是他的,并在新一轮的农村土地确权时,将原本填在原告的入户调查表上的该地划掉并填入被告的土地登记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其权利,当初的土地流转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2006年付给原告人民币8000元是事实,但付款的目的是经过与原告友好协商后,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原告将其位于三岔路的一块耕地的经营权以转让的方式流转给我经营,转让金是人民币8000元,流转时限是2030年12月31日。该宗地的一部分之前已被原告租给郭某某使用,并已收取一部分租金人民币2300元,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已收取的七年左右的租金归原告,剩下部分由被告和郭某某协商解决,原告将其与郭某某签订的合同交给我。自此,该争议地的经营权、使用权以转让的方式流转给我经营。2010年我又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8000也是事实,但不是租金,而是原告位于三岔路上的全部承包土地经营权长期流转的转让金其中一部分。我将该农田租给他人建带锯厂加工木材是经过原告同意的,至于将原本填在原告的入户调查表上的该地划掉并填入被告的土地登记信息的行为不是被告所为。为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欲证明该争议地是原告的承包地,只是租给了被告;

2、土地流转合同一份,欲证明流转实为租赁而非转让,以及该合同约定的期限不明确,“到2030年”这个时间是被告私自写上去的;

3、土地出租合同书一份,欲证明被告擅自转租该土地以及被告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

4、2014年12月10确权登记调查表一份,欲证明该土地登记已被被告私自篡改的事实;

5、龙陵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还因此发生冲突,原告受伤到医院治疗。

经质证,被告杨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合同是以转让的形式发生的,该期限为2030年12月31日止,是明确的;对证据3,认为转租是经过原告同意的,并且补了钱给原告;对证据4,认为原告的登记信息被划掉是事实,但不是被告所为。

被告杨某某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收条一份,欲证明转租是经过原告同意的,并且补了钱给原告;

2、合同书一份,欲证明该争议土地在原告租给被告之前就已经租给了别人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证据1是被告自己开的单子,不能证明什么;认为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

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5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内容客观、真实,流转期限为承包期满,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3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是被告篡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为被告自己写的一个字条,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6年10月,原告陈某某将其位于三岔路的面积约为1.8亩的承包田(四至为:东至熊某某田埂,南至杨某某田埂及杨某某墙皮,西至公路边,北至傈僳田)流转给被告杨某某,价款为人民币36000元。双方于2010年1月11日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书。现该争议土地的一部分被杨某某转租给岳某某从事木材加工,该地在2014年龙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入户调查表上,被登记到被告杨某某名下。原告以被告未经同意转租土地,私自侵占土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本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本案中,原告陈某某虽与被告杨某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书》,原告自愿将自家位于三岔路的田流转给被告,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双方约定的流转期限至2030年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将该土转包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土地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土地确权登记的时候登记在被告杨某某名下。因此原告以被告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私自侵占土地为由,要求解除2010年1月11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杨某某可以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1月11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发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荣春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