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张某某盗窃、侮辱尸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6阅读量:(2421)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离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某。2015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尸体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6月4日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斌,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三鬼。2009年11月26日因盗窃尸体罪被石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尸体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6月4日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张某某犯盗窃尸体罪,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一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某伙同王毛家(另案)经事先预谋后窜至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赵家焉村黄蒿焉梁上,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将赵家焉村村民王某柱母亲的坟墓刨开后将王某柱母亲的尸骨盗走,后该尸骨由被告人车某贩卖。被告人车某及王毛家每人得款1500元。

2015年4月29日晚,被告人车某伙同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柳林县李家湾乡郭家山村山上,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将郭家山村村民王春某父母合葬的坟墓刨开,将该坟墓内王春某母亲的尸骨盗走,并给了张某某1000元,而后车某匠王春某母亲的尸骨埋葬于离石田家会街道办盘龙塔村附近准备贩卖,后被离石区公安局查获。

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车某、张某某的供述;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张某某秘密将尸体从原位移走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了盗窃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车某犯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利平

审判员  邓国平

审判员  张亚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丽娟

盗窃、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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