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生诉张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6阅读量:(1509)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龙商初字第410号

原告李某生,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伟,男,19**年*月*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生与被告张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洪艳担任审判长、法官金雳、人民陪审员张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2014年10月10日,本院根据原告李某生的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张某伟的财产予以查封,并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生的委托代理人吕品政、被告张某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利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生诉称,2013年5月28日,被告张某伟夫妇向其借款30万元,借条由被告妻子石某霞书写,借款人处由被告张某伟签名。2014年后,原告多次催被告偿还借款未果,故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伟及妻子石某霞偿还借款。

原告李某生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借条一份;二、银行转账凭证一份。

被告张某伟辩称,自己与李某生是朋友,李某生多次求自己帮着把30万元钱放贷出去。自己就帮助联系把钱借给安某荣。当时安某荣给自己打了30万元的借条,自己给李某生打了30万元的借条,然后李某生直接把30万元的借款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安某荣。借款发生后,每月的28号自己都会去安某荣那里取利息(现金),然后交给李某生。安某荣于2014年5月份去世,但是安某荣在农村有土地,自己曾找到安某荣的爱人尹某东协商此笔借款的处理,尹某东承诺11月份卖地,把钱交给自己,自己再还给李某生。这个债务实质上是原告李某生与案外人安某荣所发生的,款项也是直接打到了安某荣的账户上。现安某荣因病去世,但其配偶尹某东口头表示愿意承担此笔债务,所以现在被告方要求追加尹某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在追加当事人的前提下,继续审理,以确定权利人,确认债务关系。

被告张某伟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原告李某生提交的借条,银行转帐凭证,证明借款事实、数额及支付方式。钱是从2013年5月28日借的,李某生将该笔款项转帐到了被告张某伟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借条上有被告张某伟的签字及指纹。故原告方不认可被告张某伟所说的是安某荣借款。事实上是张某伟向其借款,然后把钱再转借给安某荣。被告张某伟的质证意见为,借条的内容是李某生本人所书写,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为张某伟是事实。从银行转帐凭证可以证实这个借款不是打给张某伟,而是打给已经去世的安某荣,即张某伟没有取得和占有该款项,原告李某生与被告张某伟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之所以没有让安某荣直接给李某生打借据,是因为李某生和安某荣彼此不熟悉,是通过自己介绍认识的。自己当时曾表示应让安某荣直接给李某生打借条,但李某生不同意,说自己直接给李某生打一个借条也一样。因为李某生口头认可钱是安某荣所借,于是自己就给李某生打了借条。此证据为原始凭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3年5月28日,张某伟为李某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生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同日,李某生向安某荣的帐户转款30万元。后期李某生向张某伟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伟及其妻子石某霞偿还借款30万元,后原告李某生撤回对石某霞的诉讼,只要求张某伟偿还借款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伟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李某生借款,并为原告李某生出具了借据,原告李某生与被告张某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无论借款时,该笔款项的用途如何以及原告李某生是否知道该款是转给第三人使用,都不能形成原告李某生与第三人安某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于被告张某伟与安某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另案主张债权进行诉讼。故原告李某生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伟偿还原告李某生借款30万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立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被告张某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洪艳

代理审判员 金 雳

人民陪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娜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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