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5阅读量:(2757)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703民初1037号

原告:王某,男,19**年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池某某,女,19**年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乃庚,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乃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女儿王某某一次,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王某某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王某某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由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初判决婚生女儿王某某由被告抚养,但对于探望权未做约定。原告每次要求探望王某某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王某某的父女亲情,以及父亲对孩子的知情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池某某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阻碍他探视王某某不属实,从判决离婚到现在两年期间原告没有到幼儿园和学校看望王某某,没有给被告打电话要求看望王某某,被告没有告知老师拒绝原告探望王某某。王某某的奶奶偶尔去幼儿园和学校探望孙女。2、原告提出每月第二及第四周五下午由原告接孩子到原告住处周一上午由原告送回学校,寒暑假轮流抚养原告属于变更抚养关系,被告不同意,被告认为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成长,在被告抚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抚养关系;3、所谓轮流抚养不是原告的意图,是原告父母的意思,被告理解亲属思念孩子的心情,可以每个月选王某某空闲时间进行探视2次,每次探视告知被告,周五下午接孩子回原告处周一送回不妥,影响孩子上课及上特长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7月婚生一女王某某,2014年本院做出(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池某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女王某某由池某某抚养,对探望权未作调整。王某某现在小学二年读书。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通过探望,能切身感受到子女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子女亦能接受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的关爱和情感熏陶,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故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但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的时间安排和方便,考虑子女的需要,结合诉讼中被告对王某某学习时间的陈述,对原告主张每周探望一次婚生女王某某的请求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应予以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不影响婚生女王某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王某可于每星期日上午8时至12时探望王某某,被告池某某给予协助。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双

探望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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