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甲与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258)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40号

原告徐某甲,务工。

委托代理人饶贵芳,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上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上某离婚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甲诉称,与被告于199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琐事相骂打架。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及妹妹也无任何亲情,与她们也打过架。我们无法一起生活,2012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现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要求离婚,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

被告上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未破裂。原告喜欢赌博,经常不回家。我们都是因他出去玩,很晚才回来产生矛盾。我们没有分居,只是原告在外务工,一年回来几次,都在一起。原告在外有女人,有私生女,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6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男孩徐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徐某丙。之后,原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相骂打架。原告在外务工期间,被告在足浴城打工,原告认为被告对儿子关心不够,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12月26日,原告以夫妻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4年4月28日,本院判决其不准离婚。之后,原告继续在外务工,双方保持现状。同年12月30日,原告又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书,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身份证、原被告及其男孩户口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通过一段时间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先后生育了两个男孩属实。后因一些家庭琐事以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产生矛盾,影响了其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其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且有利于其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上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荣辉

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

人民陪审员  李乔木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关 芯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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