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258)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华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白某(曾用名白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大专文化,华亭县邮政局职工,住甘肃省华亭县。

委托代理人王玉虎,华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高中文化,西安市高凌县饮食服务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华亭县。

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治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2008年7月相识,于2010年4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2月15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某。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自孩子出生后,被告整天不务正业,沉迷赌博,白天钓鱼,夜不回家,多次劝解,被告不知悔过,反而殴打原告,为此经常吵闹。2012年2月14日,被告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元,之后被告仍不悔改。2013年9月13日,被告无端对我进行殴打,并抢走我的首饰。2013年12月31日被告再次对我殴打,致我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我无法忍受被告的种种陋习,于2013年10月向华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华亭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华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此后,我们的关系并未改善,反而矛盾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前被告出资购买的大众宝兰小轿车一辆,价值14万元;2014年4月交了21万元在运通家园定购的住房一套,2014年9月交了15万元在俪景家园定购了住房一套,房子虽然都已退,但钱都在被告处。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共计90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支付我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孩子生育情况属实。但原告说我整天不务正业,沉迷赌博,白天钓鱼,夜不回家不属实,我喜欢钓鱼打麻将,但不是沉迷于此,夜不归宿更无此事。为了生活琐事有过吵闹,我也殴打过原告,但对夫妻感情并无多大影响,我不同意离婚。至于原告主张的大众宝兰小轿车一辆,是婚前我个人出资所买,现在价值仅5万元;原告主张的2014年4月交了21万元在运通家园定购了住房一套,2014年9月交了15万元在俪景家园定购了住房一套,房子都已退,属实,但钱是我借的,钱退回来后我归还了作生意亏损的钱,现在我仍有很多借款未还;至于其他财产,原告父亲现在欠我3.6万元的煤款,原告用5万元开了一个网店。

原告为了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结婚的情况;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原告的身份;3、华亭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病历一份,照片3张,用以证实原告被殴打的情况;4、华亭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华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实原告曾经起诉的情况;5、证明二份,用以证实孩子生活的情况。

被告未提交证据。

质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5,虽然该证明的出具人未到庭作证,但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认定为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2008年7月相识,于2010年4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2月15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某。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自孩子出生后,被告因赌博及钓鱼,与原告发生矛盾,双方时有吵闹。2012年2月14日,被告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元。2013年9月13日,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了打闹,被告抢走了原告的首饰,后归还。2013年12月31日双方再次发生打闹,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2013年10月原告向华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华亭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华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均系二婚,婚前被告出资购买大众宝兰小轿车一辆,2014年4月被告交了21万元在运通家园定购了住房一套,2014年9月被告交了15万元在俪景家园定购了住房一套,房子都已退;原告月平均工资2700元,被告暂时无固定收入。

对于原告主张的大众宝兰小轿车一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因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应认定为被告个人财产;对于原告讲的2014年4月被告交了21万元在运通家园定购了住房一套,2014年9月交了15万元在俪景家园定购了住房一套,房子虽然都已退,但钱都在被告处的说法,因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说法,故不予认定;同样对于被告主张原告父亲欠其3.6万元的煤款,原告用5万元开了一个网店的主张,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说法,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及被告赌博恶习事发生矛盾后,未能正确对待,妥善处理,致使吵闹不断,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致使2013年12月31日再次打闹,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从各方面对比,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400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某某由原告白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

付孩子生活费400元,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全部生活费,被告对孩子具有探视权;

三、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治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亚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