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703)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澧民红初字第580号
原告刘某,女,住澧县永丰乡复兴村。
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住澧县永丰乡复兴村。
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业锋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勇、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志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1990年下半年,原、被告在安乡县焦圻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刘某,现已成年。1995年7月10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在永丰乡民政所协议离婚。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又在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复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无好转,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均认为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现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1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离婚协议1份,拟证明原、被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的情况;
4、原告婚前购买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大道**号城市风景街区*栋*、*座*单元**号房屋一套所交的费、税票据复印件1份共16页,拟证明该房产都是由原告独自交的税费及房款;
5、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拟证明该房产是由原告独自购买;
6、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400600266号房产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该房屋的产权归原告一人所有。
被告张某某辩称:1,被告与原告复婚后,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因此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被告与原告复婚前,儿子刘某在广东东莞工作,所以原告独自出资给儿子买了一套商品房。因购房款和所有税费都是原告出钱,所以该房子的房产证是原告的名字,但该房子的房产证登记时间是2013年12月19日,而被告与原告结婚登记是2013年12月16日,故该房产虽由原告婚前单独出资购买,但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该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请法庭判定。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原告刘某提交的6组证据,被告张某某均无异议,此六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符合证据的三特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当庭陈述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1990年下半年,原、被告在湖南省安乡县焦圻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刘某,现已成年。1995年7月10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在澧县永丰乡民政所协议离婚。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又在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复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无好转。2014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大道**号城市风景街区*栋、*座*单元***号(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400600266号,面积为114.26平方米)房屋一套,被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协议离婚后时隔八年之久又复婚,且复婚后仅仅半年原告就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被告在答辩中也同意和原告离婚,说明双方在复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具其情形依法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单独出资购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大道**号城市风景街区**栋*、*座*单元***号(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400600266号,面积为114.26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属问题:虽然该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时间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之后,但购买该房产的全部资金系原告刘某在复婚前一人单独出资,且该房屋是原告在复婚前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他人手中购买所得,该房屋的产权也是登记在原告刘某一人名下的,被告张某某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购买该房屋出过资金,故该房屋应当属于原告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告刘某的婚前财产: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大道**号城市风景街区**栋*、*座*单元***号(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400600266号,面积为114.2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原告刘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业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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