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4阅读量:(1294)

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芦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李某,女,19**年*月生,汉族,芦溪县人,住芦溪县。

委托代理人甘水文,系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19**年*月生,汉族,芦溪县人,农民,住芦溪县。

委托代理人陈光,系芦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跃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3月我与被告钟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26日双方在芦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钟某辩称,我们经一年恋爱才结婚,双方是了解的,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系再婚。2010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26日双方在芦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5日按风俗举行婚礼。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曾有过争吵,2013年12月双方分居,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双方共同财产有:小天鹅牌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五星牌电动车一辆、被子四床。双方无共同存款、债权及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芦溪县人民医院报告单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页、被告提供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说明一份、五金水电建材单三页、收条一张、便条一张、银行卡打印清单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曾有过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被告钟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跃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志军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