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506)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304民初177号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娟,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育花路。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吉健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娟,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张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2016年2月15日17时30分许,原告亲属接到物业公司电话通知称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检修时发现,原告位于北戴河区海韵假日三区**栋*号别墅的暖气管道爆裂,别墅内被淹了,房屋内有大量积水,整栋别墅内都是水汽,让抓紧时间来开门清理积水,并让原告做好里面全被热水泡了的心理准备。因原告不在本地,当日18时许,原告的亲属赶至别墅,打开房门时发现屋里全是暖气管道内流出的热水,水雾弥漫整栋别墅,屋内的地板、墙面、吊顶、家具、电器等均被热水浸泡,损失巨大。因原告冬季不在别墅居住,在2015年9月30日已向被告申请办理了供热报停手续,被告本应将入户的热水阀门关严,不让供热的热水进入到原告户内,但由于被告没有管理好分户的阀门,导致热水进入原告户内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因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屋内各项损失71670元、鉴定费2150元、因房屋被淹在外租房费用8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用户停止供热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已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方申请报停供热;2、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海韵假日3区14栋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3、秦皇岛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2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房屋内管线漏水原因是某某公司的管道出现问题,热水进入了原告房屋内,形成大量的积水,造成损失;4、9张照片打印件五页,证明原告房屋内被供热管道内热水淹后的状况;5、河北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一份,证明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共计是71670元;6、评估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评定损失支出评估费2150元;7、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导致原告房屋不能居住,原告需在外租房,损失共计8000元。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某某公司辩称,1、被告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按原告诉状所述,原告房屋是因其楼外阀门井的阀门损坏导致的暖气管道流水受淹的,该阀门井的产权单位不是被告,应当坚持谁的过错谁承担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负责赔偿。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2、原告楼外的阀门井的阀门不是被告所有亦不归被告管理。根据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北政字(2002)59号通知的第一、二条规定,被告只负责管理热源供热主干线至入楼阀门井(不含阀门井),入楼阀门井及其以内住户公用的暖气管道等为共用部位采暖系统,由房产局等产权单位和房屋所有人负责;3、原告房屋内的供暖管道及阀门年久失修,本楼住户无论是否报停,其自家的暖气设施应当完好无损,对此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被告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滨镇单庄村村民委员会、秦皇岛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某某公司三方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热网系统的维修参照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北政字(2002)59号通知执行;2、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北政字(2002)59号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只管热源、供热主管线至入楼阀门井(不含阀门井),阀门井不归被告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韵假日三区14栋2号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在冬季由被告供热。2015年9月30日,原告以冬季不入住为由向被告申请停止供热。当日,原、被告共同签署了《用户停止供热备案表》。2015年10月底前,被告将原告入楼阀门井内的给水、回水阀门关闭。2016年2月15日,原告发现其房屋一、二层供热给水开关处爆管,屋内出现大量热水,造成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进行评估,对于原告损失的评估意见为7167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15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用户停止供热备案表》系对供热合同的中止,该备案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双方协议停止供热后,被告有义务关闭好原告入楼阀门井的给水、回水阀门,保证热水不进入原告屋内。本案中,供暖管内的热水进入到原告房屋并将房屋一、二层供热给水开关处爆管,屋内出现大量热水,造成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的事实存在。对于进水原因,原告称系被告未关严入楼阀门井的给水阀,漏水后把阀门井的给水阀关严了就没再进水。被告称入楼阀门井给水阀关严了,怀疑是阀门井年久失修热水顶着压力进去的。漏水后被告单位没有派人去关给水阀。虽然双方对于热水进入到原告房屋的原因各执一词,但入楼阀门井是供热管道内的热水进入到原告房屋的唯一途径,究其原因无非有二,其一入楼阀门井内的给水阀未关严,其二入楼阀门井内的给水阀维修管理不善存在质量问题。如系原因一,被告责无旁贷,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如系原因二,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可知,对原告入楼阀门被告负有维修管理之责,在诉讼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尽到了维修管理之责。可见,被告对于原告屋内进水造成的损失具有不可推卸之责,原告无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原告损失,河北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接受本院委托,且鉴定检查检测方法、鉴定依据适当,本院对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予以采信,认定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为71670元。原告主张的租房费用因其提交的租房合同,被告不予认可,且该证据本身无具体的房屋坐落,亦无其它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故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赔偿款71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负担91元,由被告负担832元。鉴定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吉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明慧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