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1阅读量:(948)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475号

原告: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钱某,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程千胜,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慧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严重不合且分居已满二年,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的结婚时间及未生育子女的事实均属实,原、被告均系再婚,冲破阻力结合在一起实属不易,原告诉称的分居满二年不是事实,原告系外出务工,中途亦回过家,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4月10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之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相互对待。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均系再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尚不构成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慧苗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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